商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7-11-27        字体大小:【 】  打印 打印 分享到:

商环罚决字〔201720

商水县厚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高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MA40KM142Y

地址:商水县陈胜大道南段路西侧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11月17日,商水县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生产,涉嫌未批先建。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调查(勘查)记录、现场勘查示意图、营业执照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71122日以《商水县环境保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商环罚听告字〔201720号)的形式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处伍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商水县邮政储蓄银行

户名:商水县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号:10076750261001000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hd5736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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