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7-12-19        字体大小:【 】  打印 打印 分享到:

商环罚决字〔201722

商水县宏利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元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MA410CU68M 

地址:商水县袁老乡关庙行政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1213日,商水县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储存的砂石等物料未完全覆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调查(勘查)记录、现场勘查示意图、营业执照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71215日以《商水县环境保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商环罚听告字〔201722号)的形式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

1、立即改正物料未完全覆盖的违法行为,

2、处叁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商水县邮政储蓄银行

户名:商水县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号:10076750261001000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hd5736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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