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审计局关于朱小彪任张明乡党委书记期间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18-02-05        字体大小:【 】  打印 打印 分享到:

(二O年十十日公告)

2017年第10号(总第13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中共商水县委组织部的委托,商水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2017912日至2017年1030日对商水县张明乡党委书记朱小彪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张明乡政府基本情况和朱小彪同志任职情况

张明乡下辖23个行政村,人口48900人,耕地61000亩。乡政府人员编制70人,实有67人。内设党政、社会事务、经济发展等三个办公室和农业技术服务、村镇建设发展、文化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四个中心。

朱小彪同志,男,汉族,商水县人,197010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20165月至2017年7月任张明乡党委书记,负责党委全面工作。2017年7月调任商水县农办,任农办主任

(二)审计实施情况

 此次审计的范围是张明乡政府2016年6月至2017年7月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朱小彪任职期初、期末资产负债情况。审计的内容是朱小彪任职期间收入和支出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以及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审计期间,主要采取了审阅、核对、计算等审计方法。审计结果如下:

1、朱小彪任职期间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1)政府经费收支情况

朱小彪任期内收入总额11843562.88元,其中:人员经费7855802.88元、日常公用经费3987760元。支出总额11161889.88元,其中:人员支出7429016.88元、日常公用支出3729888元、项目支出2985元。任期内结余681673元,加上任职初结余转来192714.63元,20177月底累计结余874387.63元。

2)计生办收支情况

朱小彪任期内收入总额100000元,支出总额101971.07元,任期内结余-1971.07元,加上任职初结余-885249.87元,累计结余-887220.94元。

3)项目资金收支情况

朱小彪任期内收入总额1942809.56元,其中:项目收入1769809.56元、其他收入173000元。支出1172770.42元,其中:项目支出1068324.51元、其他支出104445.91元。任期内结余770039.14元,加上任职初结余1706.19元,20177月累计结余771745.33元。

2、资产负债情况

朱小彪任职初的20165月底,张明乡政府资产总额4695847.7元,负债总额4587023.26元,净资产总额108824.44元。

朱小彪任职末的2017年7月底,资产总额6034554.8元,负债总额4531472.22元,净资产总额1503082.58元。

朱小彪任职期末期初对比,资产增加了1338707.1元,负债减少了55551.04元,净资产增加了1394258.14元。

二、任期内相关责任履行情况及评价

(一)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及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朱小彪任职期间张明乡政府的会计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基本反映了本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会计处理基本符合相关的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基本遵守了有关的财经法规。同时在审计中也发现朱小彪任职期间,张明乡政府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超范围支出、列支不规范票据以及应计未计固定资产等问题,朱小彪应承担主要行政领导责任。

(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和本人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及评价

根据练集镇政府提供的会计资料等,审计中未发现朱小彪个人经济方面的问题。

、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处罚)意见和责任界定

(一)2016年6月至2017年7月,张明乡政府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255038元。违反了《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财预字〔1998〕159号)第三条(一)项“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发生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为重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整改,并对单位处以罚款10000上缴县财政对此问题,朱小彪应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超范围支出(其他科目中列支食品款)58490元,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二十条“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的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之规定。责令整改

(三)列支不规范票据16200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的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之规定。责令整改。

(四)应计未计固定资产6180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之规定。对上述未入的固定资产及时登入账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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