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审计局关于邓城镇人民政府2015年、2016年度财政决算情况的
审计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18-02-05        字体大小:【 】  打印 打印 分享到:

(二O年十十日公告)

2017年第18号(总第13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17620日至930日,对邓城镇人民政府2015年、2016年度财政决算进行了审计,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邓城镇的基本情况

(一)邓城镇概况

邓城镇下辖30个行政村,76个自然村,耕地62523亩。镇政府人员编制72人,其中:行政编制35人、事业编制37人。内设党政、社会事务、经济发展等三个办公室和农业技术服务、村镇建设发展、文化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四个中心。

(二)收支情况

1、邓城镇政府经费账户收支情况

2015总收入11288211.3(财政补助收入),总支出11741498.2其中:人员经费5530929.3元、日常公用经费6060568.9、项目支出150000元),本年结余-453286.9元,年初结余26820.91元,退回国库“一事一议项目资金 127705.67元,累计结余-554171.66元

2016总收入12331582.4元(财政补助收入),总支出12166189.6元(其中:人员经费6609208.4元、日常公用经费5556981.2元),本年结余165392.8元,年初结余-554171.66元,累计结余-388778.86元。

2、邓城镇政府计生办账户收支情况

2015总收入1482690元(财政补助收入),总支出1616716.25元(事业支出元),本年结余-134026.25元,年初结余-182509.87元,累计结余-316536.12元。

2016总收入325500元(财政补助收入),总支出387647.88元(事业支出),本年结余-62147.88元,年初结余-316536.12元,累计结余-378684元。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邓城镇政府2015年、2016年度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本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会计处理符合相关的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基本遵守了有关的财经法规。同时在审计中也发现单位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超范围支出等问题,应当加以纠正和改进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处罚意见

(一)超标准列支招待费206014元。 不符合《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财预字[1998]159号)第三条第(一)项“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发生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为较重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改正

(二)违规现金结算2760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帐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第三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帐结算”、第五条第一款“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第二款“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第八条“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发生额在10万元以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并能积极纠正、整改的为较轻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10000元,上缴县财政。

不合规票据列支8365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发生额在10万元以下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并能积极纠正、整改的为较轻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10000元,上缴县财政。

)2016挤占四上企业奖补资金91084元,不符合商政办[2015]9号hd57365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水县四上企业申报入库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条“资金用途:电报单位的奖补资金用企业入库申报、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统计人员培训等工作;入库企业的奖补资金用于企业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 、联网直报相关设备购置、统计人员培训等工作”的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发生额在10万元以下,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并能积极纠正、整改的为较轻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改正

政府经费重复列支住宿费6180元。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发生额在10万元以下,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并能积极纠正、整改的为较轻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6180元上缴县财政建议邓城镇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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