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审计局关于县2016年度的财政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18-02-05        字体大小:【 】  打印 打印 分享到:

(二O年十十日公告)

2017年第13号(总第1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于2017年3月9日至412日,对我县2016年度的财政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2016年财政收支完成情况

(一)2016年公共财政收支完成情况和平衡情况

2016年财政决算反映完成县本级公共财政收入62863万元,是调整后预算数66547万元的94.46%,较上年63853万元下降1.55%。其中:

1、决算反映完成税收收入43227万元,是调整后预算数48795万元的88.59%,较上年46101万元下降6.23%。

2、决算反映完成非税收入19636万元,是调整后预算数17752万元的110.61%,较上年17752万元增长10.61%。

2016年财政决算反映完成公共财政支463127万元,是调整后预算数463127万元的100 %,较上年410290万元增长12.88%。其中:

1、决算反映一般公共服务支出50057万元,是调整后预算数50057万元的100%,较上年44943万元增长11.38%;

2、决算反映公共安全支出13018万元,是调整后预算数13018万元的100%,较上年11678万元增长11.47%;

3、决算反映教育支出103395万元,是调整后预算数103395万元的100%,较上年91586万元增长12.89%;

4、决算反映科学技术支出470万元,是调整后预算数470万元的100%,较上年1451万元下降67.61%;

5、决算反映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5814万元,是调整后预算数5814万元的100%,较上年2996万元增长94.06%;

6、决算反映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8122万元,是调整后预算数78122万元的100%,较上年78102万元增长0.03%;

7、决算反映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72368万元,是调整后预算数72368万元的100%,较上年65871万元增长9.86%;

8、决算反映节能环保支出7925万元,是调整后预算数7925万元的100%,较上年1406万元增长463.66%;

9、决算反映城乡社区支出24975万元,是调整后预算数24975万元的100%,较上年19494万元增长28.12%;

10、决算反映农林水支出60805万元,是调整后预算数60805万元的100%,较上年60191万元增长1.02%;

11、决算反映交通运输支出26820万元,是调整后预算数26820万元的100%,较上年11948万元增长124.47%;

12、决算反映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738万元,是调整后预算数738万元的100%,较上年1831万元下降59.69%;

13、决算反映商业服务业等支出1985万元,是调整后预算数1985万元的100%,较上年1132万元增长75.35 %;

14、决算反映金融支出0万元,调整后预算数0万元,较上年减少300万元;

15、决算反映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2216万元,是调整后预算数2216万元的100%,较上年2993万元下降25.96%;

16、决算反映住房保障支出11812万元,是调整后预算数11812万元的100%,较上年9977万元增长18.39%;

17、决算反映粮油物资储备支出2179万元,是年初预算数2179万元的100%,较上年4098万元下降46.83%;

18、决算反映其他支出428万元,是调整后预算数428万元的100%,较上年542万元下降21.03%;

2016年决算反映公共财政转移性收支平衡结果是:公共财政收入62863万元、上级补助收入366948万元、上年结余53万元、调入资金37440万元、债务(转贷)收入13900万元,合计484666万元;公共财政支出463127万元、上解上级支出14912万元、债务还本支出385万元、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6242万元、年终结余0万元,合计484666万元。

(二)2016年政府性基金收支完成情况和平衡情况

2016年财政决算反映完成政府性基金收入86652 万元,调整后预算数45430万元的190.74%,较上年5460万元增长1487.03%。其中:

1、决算反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83776万元,较上年3591万元增长2232.94%;

2、决算反映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407万元,较上年114万元增长257.02%;

3、决算反映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376万元,较上年60万元增长526.67%;

4、决算反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1671万元、较上年1321元增长26.50%;

5、决算反映其他政府基金收入422万元较上年374万元增长12.83%

2016年财政决算反映完成政府性基金支出60058万元,是调整后预算数77840万元的77.16%,较上年24018万元增长150.05%。其中:

1、决算反映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9万元较上年15万元增长93.33%;

2、决算反映城乡社区支出58043万元、较上年22033万元增长163.44%;

3、决算反映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5万元、较上年218万元下降97.71%;

4、决算反映其他支出1981万元较上年1752万元增长13.07%

2016年财政决算反映政府性基金收支平衡结果是:政府性基金收入86652万元,上级补助收入14763万元,上年结余4774万元,债务(转贷)收入9100万元合计115289万元政府性基金支出60058万元,上解上级支出9万元,调出资金37440万元、年终结余17782万元,合计115289万元。

(三)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2016年财政决算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结果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23657万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15699万元、年底滚存结余42451万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57684万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53546万元、年底滚存结余24500万元。

二、审计评价

2016年我县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政协等部门的有效监督下,财政部门认真履行预算管理职责,加强和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和模式,进一步适应新形势下的现代财政管理体制,为县委县政府领导强化财政预算管理积极献计献策,为保持我县有效执行稳健的财政政策打下了良好的技术基础,为积极面对国际、国内众多不确定经济因素和经济发展放缓的现状夯实了财力基础。与此同时努力克服县本级一般预算收入特别是税收收入有限的困加大县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征管力度,特别是非税收入的管理,积极创收,实现了一般预算收入稳定增长。在此基础上,面对我县财力不足等实际困难细化预算管理,重点保障我县公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基础教育、农业类支出同时有效满足必要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与民生相关资金需求,优化支出结构,统筹安排财政资金,积极消化和把控政府性债务,实现了预算收支平衡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有待改正和改进的问题,如先拨后批的临时预算过多、预算调整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向非预算单位拨款、预算支出不均衡、个别项目的专项资金配套没有落实到位等问题

2016年度地方税务征管工作在营改增全面推行营业税税源大幅萎缩,企业效益没有明显改善的情况下,地税部门强化税收监管,坚持依法征税、依法治税,地方税收并没有出现断崖式下降税收征管力度明显加强,并且国家各项涉企税收优惠政策得到了有效落实,有效减轻了企业负担。但是由于部分民营企业依法纳税观念淡薄、社会责任心不强,恶意拖欠应缴纳的地方税收,致地方税收部门依法征税存在实际困难,特别是在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上尤其突出。如仅商水县英华皮革、周口徽商幕墙、河南省康伊特食品有限公司、周口市佳利达纺织、河南省和剂堂生物科技等48家企业在2016年度未缴纳或次足额缴纳土地使用税1061.5万元等,严重影响了地方财政收入。另外还存在着部分乡镇耕地占用税没有按实际占地面积税率依法征收、税收征管缺乏强制措施、税收征管不到位等问题

通过对部分预算执行单位或部门的审计,整体上预算执行效果较好,没有发现突出的违反预算法和其他财经法规的行为,但个别预算执行单位仍然存在一些比如用要素不全的发票列支费用、超过转账支付起点支付现金、以食品支出的名义变相列支公务接待费、挤占专项经费等问题。

总体上看,我县2016年度的预算执行结果是基本真实和基本合法的,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是良好的,财政预算资金收支管理基本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一)先临时拨款,后报县人大常委会批复预算支出22790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九条“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以后应予改正。                                             

(二)应缴未缴国库预算收入718万元,其中:

1、基金收入177万元

2、行政事业性收费118万元;

3、罚没款222万元;

4、应交财政专户款191万元;

5、其他10万元。

不符合《总预算会计制度》第五十八条第二项“清理本年预算收支。凡属本年的一般预算收入,都要认真清理,年终前必须如数缴入国库。督促国库在年终库款报解整理期内,迅速报齐当年的预算收入。应在本年预算支领列报的款项,非特殊原因,应在年终前办理完毕”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其他处理措施”

的规定,应及时清理缴入国库,并且以后避免出现类似问题

(三)向非本级预算单位拨款42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条“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对上级政府的上解支出、对下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建议依法收回

(四)应由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资金未落实2986万元 其中:

1、2016年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292元;

2、2016年村道安防工程44万元;

3、2016年第一批县乡公路改造工程2650万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应及时如数配套,保证项目如期实施并发挥应有的作用

(五)财政专户及预算执行部门、乡镇政府年底财政存量资金过大65385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之规定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关于“各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原则上按有关规定继续专款专用。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每一项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一般不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规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二条“各级政府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年度财政预算要均衡执行、财政存量资金及时清理并收回统筹使用,发挥财政资金应有的效益。               

(六)失地农民保障金长期结存未用,累计达4831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建议尽快落实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为失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切实保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  

(七)用财政资金6950万元购买拆迁安置房,造成财政资金使用不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坚决不允许超出预算”之规定鉴于周口市审计局已经对该事项进行了审计建议按照该局周审财报【201734号文件进行纠正。

(八)税收征管不到位致多数招商引资的民营企业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未缴纳或足次缴纳,如仅商水县英华皮革、周口徽商幕墙、河南省康伊特食品有限公司、周口市佳利达纺织、河南省和剂堂生物科技等48家企业未缴纳或足次足额缴纳土地使用税1061.5万元,造成大量税款流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五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之规定。

(九)耕地占用税未按实际占地面积和税率依法征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第五条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之规定。

(十)工会经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依率征收。违反了《河南省总工会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通知>》(豫工文〔2007〕48号)第二项 代收比例“对纳入代收范围的单位,原则上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的工会经费全额代收。省总直属基层工会及按系统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上缴省总部分经费暂由工会自收,上缴属地总工会部分经费由地税部门按属地分成比例代收。”之规定;违反了《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年度差额人数每年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15%-用人单位上年度已安排残疾人职工数)”、第七条“地税部门负责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入库、收入统计、信息反馈等工作”之规定

(十一)同时购置两套住房或一年内购置两套住房重复减征契税。违反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第23号)第一条第二款“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之规定。

(十二)通过对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的专项审计,发现个别乡镇存在虚报耕地面积套取补贴和已改变耕地用途后继续享受补贴的问题。违反了《河南省201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二(四)“补贴面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办证面积为基础,尚未完成确权登记办证工作的地方以二轮承包耕地面积为基础,实行排除法进行调整,据实核减改变耕地性质的面积。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良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常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偿”之规定。

(十三)通过对部分预算执行单位的年度审计,发现有个别预算执行单位在经费支出中存在用要素不全的发票列支费用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之规定

(十四)通过对部分预算执行单位的年度审计,发现有个别预算执行单位在经费支出中存在超过转账支付起点支付现金的问题。违反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帐结算”之规定

(十五)通过对部分预算执行单位的年度审计,发现有个别预算执行单位在经费支出中存在着以食品支出的名义变相列支公务接待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之规定

(十六)通过对部分预算执行单位的年度审计,发现有个别预算执行单位在经费支出中存在着挤占专项经费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拨付预算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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